石家庄综保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9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司法行政部门为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七)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八)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十)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一)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综合保税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综保区按照本市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做好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部门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在审核过程中可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审批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部门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承办部门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综保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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