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正定新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甘淋圆龙眼案的情况说明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甘淋圆龙眼的行为,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报告,检查时未发现相关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的供货方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台账、销货清单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1月16日分别购入10kg甘淋圆龙眼,抽样检验4.522kg,剩余部分均已销售完毕,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积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召回,未发现消费者因购买相关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