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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3  查看次数:1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要求,为促进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规范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现发布《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
特此通知。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市商务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正定海关
                                2025年5月19日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
为推进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提升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监管方案。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监管方案所称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综保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综保区外)运入综保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综保区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支持区内企业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开展国家部委公告的《维修产品目录》(包括增列和调整的目录)内的维修业务,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品维修中心,稳步拓展并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企业获许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后,方可根据其获批业务内容,向海关申请进口待维修货物。区内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第四条  【部门管理】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保办”)牵头协调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片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负责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片区政务服务局负责维修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或审批手续。
正定海关依法履行保税维修业务海关监督管理职责。
本监管方案和企业名单报河北省商务厅和石家庄海关备案。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一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提供业务情况说明、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等文件。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维修设备和场所,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四)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时,细化维修产生或替换的废旧料件的种类和处理方式,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实现按证排污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维修产生X射线等电离辐射或内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有关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相应许可。
(六)建立健全产品维修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七)建立符合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旧件标准、维修工艺流程、维修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规程、维修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维修产品溯源、生态环境管理流程等内容,报地方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及所在区域备案。
(八)进口前完成对旧件的检测和预处理,剔除绝大部分无法完成维修的旧件及废油、废渣等。
(九)建立维修业务管理制度和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传输有关数据,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和可追溯。
(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企业入区申报流程】
(一)企业设立登记后,根据业务类型在片区政务服务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排污许可手续。
(二)项目申报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按照《保税维修项目申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向片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报书,由综保办一口受理。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书;
2.保税维修企业信息表(见附件1);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质、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维修产品清单、项目经济社会效益、通关模式、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污染防治方案等;
5.维修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6.符合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2)。
(三)评估论证
片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后,应会同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定海关等部门评估论证,相关单位应出具书面意见。
(四)下达支持文件
论证通过并决定支持后,片区管委会向企业下达项目同意支持文件,同时抄报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石家庄海关。
第七条  【综合监管方案】
企业获许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后,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正定海关制定项目综合监管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方案(市商务局负责)、生态环境监管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关监管方案(正定海关负责),以及项目暂停、终止相关条款。综合监管方案需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企业的产品附加值水平、产业发展要求、维修技术和能力、生态环境责任等因素。
(一)项目可行性方案
1.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址、项目内容、维修产品名称及海关商品编码、业务流程、业务需求和产品来源、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区域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布局安排等。
2.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项目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预计维修产品数量、带动外贸、就业和投资增长情况,带动当地产业、企业发展情况,项目预计产生的其他经济社会效益等。
3.项目全流程监管机制,主要包括:成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企业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实现全流程监管,定期开展评估等。
(二)生态环境监管方案
1.维修废料管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气等管理计划和应急管理预案,开展项目维修率备案及后续核查等。
2.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门防范企业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报废、拆解、进口固废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监管方案等。
3.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出具正式文件)。
(三)海关监管方案
1.账册管理,主要包括:主管海关对维修项目设立专用账册,确定核销周期,开展账册核销等监管工作。
2.货物及料件管理,主要包括:货物及料件(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通关申报、监管方式、检验检疫、处置方式、信息化管理等。
3.正定海关对该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出具正式文件)。
(四)项目暂停、终止相关条款
1.暂停业务条款。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下列情形应当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互相通报情况。整改期内,暂停保税维修业务。主要包括: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文件所规定开展条件的;擅自开展支持范围以外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的;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旧件、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整改的其他情形。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继续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2.终止业务条款。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下列情形应当暂停保税维修业务,并互相通报情况,由片区管委会牵头研究终止保税维修业务。已进口的保税维修货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主要包括: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终止保税维修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八条  【海关要求】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正定海关提交: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等以及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正定海关实地验核评估保税维修企业。验核评估内容包括: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应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并具有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的能力;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等以及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正定海关依法加强保税账册管理。企业应当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四)正定海关依法监督企业整改。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违规情形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之日起暂停执行;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违规情形包括:不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二、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五)正定海关依法终止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包括: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六)正定海关要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环境要求】
(一)企业在进行场所的建设或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并遵循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以及环境风险管理等。
(二)企业应遵守环保等法律法规,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履行达标排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三)企业必须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规范、妥善收集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予以妥善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存储、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四)企业应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片区管委会切实履行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整改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片区管委会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定海关等部门如认为企业不应继续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可向片区管委会提出终止保税维修业务的建议,片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作出是否终止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并报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备案。
片区管委会定期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每季度填报相关经济指标及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每年将评估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定海关、片区管委会等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维修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备案项目的监管,支持保税维修企业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集聚。
第五章  附则
本监管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监管方案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相关公告以及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维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持续修订完善。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