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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5  查看次数:1  发文字号:正自管发〔2025〕12号

各局、办,委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部门:
现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先行先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推动国际资本参与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是指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内,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境内外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试点基金原则上应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
第三条  试点基金一般采用合伙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试点基金采用公司制、契约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试点基金,对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支持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基金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  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第六条  试点基金申请流程
(一)试点申请。申请试点基金向片区制度创新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配套指引另行制定;
(二)资格认定。片区制度创新局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核验,对符合试点条件的试点基金,片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并抄送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企业设立。片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凭推荐函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四)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七条  注册地位于石家庄市域范围内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以及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试点基金的申请流程按照省、市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试点基金的迁入、变更申请参照设立流程办理。
第九条  试点基金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命名要求。
第四章  试点运作
第十条  试点基金可依法依规投资以下范围: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以上如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不良资产投资、夹层投资、私募债、破产重整企业的共益债、投资金融产品(如信托、资管计划、消费金融资产等);
(五)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六)经资格认定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对投资范围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试点基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可以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第十三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
第十四条  试点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第五章  试点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基金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制度创新局会同片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十六条  片区管委会对试点基金实行备案管理,试点基金应定期向片区管委会报告当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片区管委会汇总后定期报备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配套指引另行制定。托管机构须将试点基金投资款的缴入与其他资金的使用分开核算。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试点基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片区投资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片区制度创新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可根据试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