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7 查看次数:1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申请人栗某到某食品店处工作,工种是客服,工资按月发放,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被辞退。申请人栗某向正定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资2300元,并申请经济补偿1500元。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开庭审理,申请人栗某出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未到庭。庭审时,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同时申请人栗某提供了微信截图,证明被申请人通过微信通知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仲裁请求: 1、支付工资2300元。2、申请经济补偿1500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签书面合同,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得到支持?
(一)事实认定核心
1.工资诉求驳回依据:庭审时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况,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经济补偿支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可证实被申请人以微信通知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实际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客服工作)、被申请人按月支付工资(月均3000元),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到庭举证证明解除行为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法律适用要点
1.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客服劳动,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并通过微信管理劳动关系(通知解除),符合上述要件,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除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工作期限自2024年5月至6月,不满六个月,月均工资3000 元,故经济补偿计算为3000元×0.5=1500元,与仲裁请求一致,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
仲裁委提示: 1.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但可能增加用人单位举证难度,且需承担未签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也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具备合法事由(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并履行提前通知、说明理由等程序,同时留存相关证据。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仲裁活动的参与义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应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行使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仲裁请求的如实主张: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基于事实提出合理诉求,庭审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已实现的权利(如本案中已结清的工资),不应重复主张,避免浪费仲裁资源。同时,应提前整理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标准、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确保诉求得到有效支持。
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人社局 2025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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